商标抢注人与被抢注人之间存在的“其他关系”有哪些?
为规范商标审查审理程序,保障商标审查审理各环节法律适用统一和标准执行一致,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《商标审查审理指南》,新版指南自2022年1月1日已开始施行。
在新版《商标审查审理指南》中,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“其他关系”吸收了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十六条的规定,增加了“商标申请人与在先使用人营业地址临近”(见该章5.3)。这也体现了商标法第十五条以保护在先权利为基础,扩大了权利人保护范围,制止因其他关系而明知他人在先使用商标并抢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。
除了一般的委托加工方、加盟方、代理人抢注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情形外,我们在日常代理业务中,也曾通过证明抢注人与被抢注人之间存在的“其他关系”,由此保护被抢注人的商标权利。在此,以过往实际案件为例,总结抢注人与被抢注人之间存在的“其他关系”类型,以供大家参考。
1.因过往存在侵权行为
而明知他人在先商标的情形。
2.因关注过他人微信公众号
而明知他人在先商标的情形。
3.因参加过他人举办的行业大赛
而明知他人在先商标的情形。
这是一起商标异议案,异议人主要从事书法大赛举办及推广活动,后发现一自然人抢注了其在先使用的书法大赛品牌名称。经过核定该自然人的名称及地址,发现其曾参加过异议人举报的书法大赛,因而判定为被异议人对异议人品牌在先明知。
4.因同学关系
而明知他人在先商标的情形。
5.因其他商业往来
而明知他人在先商标的情形。
类似情景出现无数,现实生活中也有诸多方式、关系能够让抢注者知晓熟悉他人商标,这类型案件的发生,也提醒经营者们要注重品牌保护,谨慎选择合作渠道,尽早完善商标注册保护工作,保障品牌合法健康成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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